第十二条

有效

三都澳海域养殖单位和个人对海水养殖、捕捞过程中产生的病死鱼、饲料袋等垃圾应当集中收集,运至陆地场所作无害化处理、循环再利用或者其他环保措施处置,禁止将生产、生活垃圾直排入海。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