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流域生态破坏治理义务或者未达到治理标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