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流域内水电站不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总装机容量在五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总装机容量在五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处二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