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流域内水电站不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总装机容量在五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总装机容量在五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处二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