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款规定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尚未配套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