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相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流域内乡(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相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流域干流、主要一级支流沿岸行政村(建制村),根据当地实际,建设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微动力等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