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严格防治工业、城镇生活、农业面源等环境污染。

向流域排放的工业废水不得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和行业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向流域排放的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不得低于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