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流域地表水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县(区)交接断面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