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域生态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流域地表水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县(区)交接断面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