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第六章 宜居城乡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绿道建设规划,依托“三江两岸”、运河两岸、千岛湖环湖道等重要生态廊道,建设城乡绿道网络,逐步实现城镇建成区内五分钟步行可达绿道。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