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线管控,科学精细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城市树木保护和现有绿地管理;建立城市绿地占补平衡补偿机制。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和绿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鼓励开展立体绿化、棚架绿化、高架桥梁绿化等多形式绿化。

城市绿化、林业等部门应当实施城市扩绿、近郊绿环、市域生态走廊、生态间隔带等绿化造林工程,优化造林绿化树种,提升城市绿地生态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