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第六章 宜居城乡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功能布局,保持城镇特色风貌;建设承载历史记忆、体现地域特征、富有地方特色的美丽城镇群,持续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形成宜居宜业的镇村生活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