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第六章 宜居城乡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村镇)公园、游园(口袋公园)四级城乡公园体系建设,按照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保护公园绿地,提升公园数量和质量;规范公园绿地开放管理,拓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空间,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