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方案组织实施管控、修复。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依法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