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通过截污、清淤、配水、生态治理等方式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截污纳管、雨污分流,实现城镇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纳管。在城镇建成区内新建、改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一般应当采用全地下式或者半地下式。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污水管网。现有城镇住宅的阳台(平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
农村污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畜禽养殖业排泄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鼓励农田退水零直排,因地制宜推进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
禁止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清下水排放口等排放生产性废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小微水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