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及空气质量状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不再新建自备燃煤机组、燃煤锅炉。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移动源排放污染状况,依法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限制使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活性炭集中收集再生体系,鼓励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处理工艺的企业加入活性炭集中收集再生体系。
已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矿山、码头、场站、施工工地等,在作业或者施工期间,施工单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确保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扬尘在线监测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