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第二章 空间布局第十三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和动态评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运用城市通风廊道研究成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