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和动态评估。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运用城市通风廊道研究成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