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等要求,统筹配置土地等要素资源,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结果应用机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