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事先取得组团社的委托进行招徕,或者未在招徕时向旅游者明示组团社信息、招徕委托书以及包价旅游服务产品的内容和标准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组团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将受托经营者承诺的包价旅游服务产品的内容和标准作为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