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节假日旅游预报制度,依法实施旅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制度。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省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成员单位落实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