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旅游市场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协查协办等制度。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

旅游经营者在接受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调查、询问时,不得编造、隐瞒事实,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