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旅游市场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协查协办等制度。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旅游经营者在接受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调查、询问时,不得编造、隐瞒事实,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