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经营者以包价旅游服务产品招徕旅游者的,应当事先取得组团社的委托,并在招徕时向旅游者明示组团社信息、招徕委托书以及包价旅游服务产品的内容和标准。招徕的旅游者应当由组团社组织出行。对受托经营者承诺的包价旅游服务产品的内容和标准,组团社不得拒绝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