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以研学、户外运动等为名变相开展包价旅游业务。本条例所称包价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旅游业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