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以研学、户外运动等为名变相开展包价旅游业务。

本条例所称包价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旅游业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