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构建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旅游交通综合运输体系,合理布局和建设码头泊位、换乘中心、停车场、充电桩等旅游交通基础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和主要景区合理设置旅游客运车辆临时上下客点。鼓励开通旅游专线、旅游直通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车辆营运证配发机制,支持客运经营者创新多类型车辆运营模式,满足小团化、高品质旅游市场需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