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其原有的文化习俗和历史风貌,严格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