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约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三)爱护消防设施及器材,配合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做好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做好儿童、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看护和消防安全教育;

(五)依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合燃气、电力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