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