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监督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三)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

(四)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