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行使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事故调查、火灾扑救、消防应急救援等工作,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