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对涉及消防事项的物业承接查验等活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灭火救援行动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