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