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城镇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