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