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及减量化工作;

(三)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