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