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工程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