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经营主体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应用渠道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合理规范使用。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