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应当坚持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建筑垃圾处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行利用:

(一)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分类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