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应当坚持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建筑垃圾处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行利用:(一)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分类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