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等,并在财政、用地等方面给予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堆放、中转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