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具体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