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向林地、耕地、荒地、河道等区域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