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