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二)劝阻、制止违规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并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清运的,由管理责任人负责清运,费用由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人除上述管理责任外,还应当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点。投放点的设置规范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