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第十五条有效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二)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投放至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点,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三)不得将装饰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给予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