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

(二)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投放至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点,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

(三)不得将装饰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给予指导、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