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擅自阻碍或者变相阻碍业主出入物业管理区域、出入户、使用电梯或者车辆进出车库(位)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