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擅自阻碍或者变相阻碍业主出入物业管理区域、出入户、使用电梯或者车辆进出车库(位)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