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报告或者通知义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的行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