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履行报告或者通知义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的行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