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