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相关禁止性行为的,由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