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相关禁止性行为的,由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