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管理、燃气管理、房屋租赁,相关责任主体不依法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供热、排水、园林绿化、景观照明,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和露天焚烧,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和门窗外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乱挖地下空间,破坏或者违法改变房屋外立面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广告内容,物业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接到报警后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对保安服务、技术安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开展监督检查;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侵占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车通道,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车违规充电等行为依法查处;

(七)国防动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和设施的安全、维护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法查处侵占或者破坏人防工程和设施的行为;

(八)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九)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事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和责任部门,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